中山公用: 关于中山公用202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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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周大福金融中心 42 层、65 层
      电话:(8620)85608818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刘伟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 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
会 2023 年第 5 次临时会议决议而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中山公用事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
法与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议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
人姓名、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召开,
其中:
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敬谊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
知》披露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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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867,354,646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59.09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
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722,094,14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 股 份 数 的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数 145,260,504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9%。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
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成员、董事会秘书、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以及本所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召集
 前述所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
行。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议案 2 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
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7,161,3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7%;反对 193,3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441,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77%;反对 19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2,219,48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93.9944 %;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47,8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1559%;反对 9,086,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4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郑海珠
  负责人:赖伟坚                       刘伟华
    中国    广州                    2023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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