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百通能源 股票代码:001376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BESTOO ENERGY CO.,LTD.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 528 号 B 座 6 层 613 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能源”、“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的通知》,百
通能源上市后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后的前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
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
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
以承受的损失。
(二)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
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
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本公司上市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
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46,09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公司上
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较发行前大幅增长,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在建成达产后才能达到预计的收益水平。因此,
预计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存在短期内因
净资产增长较快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为下游工业客户提供供热服务,公司的
收入来源主要是为客户提供的蒸汽产品销售收入,客户的用汽量、用汽稳定性是
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经济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速度
下降的新常态。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波动加剧、宏观经济增速进一步下降,下游客
户的热力需求也存在减少或增速放缓的可能性。在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下,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虽然我国“富煤、缺油、少气”的能源禀赋现状决定了能源结构的优化不可
能等同于“去煤炭化”,但随着我国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
体系工作的推进,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将不断下降。未来,我国将继续在煤
炭消费减量替代方面发力,以实现能源发展的转型升级及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目前公司所使用的燃料主要为煤炭,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相关变化,将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煤炭价格波动风险
目前公司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业务所使用的燃料主要为煤炭,报告期内公司直
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8.35%和 79.82%、82.16%和 81.64%,煤炭
成本占各期直接材料的比例均在 94%以上,煤炭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
率的波动影响重大。煤炭市场价格受国家政策、宏观经济波动、国际形势、电力
和钢铁等煤炭主要下游行业需求变化、煤炭产能增减等多种因素影响。2020 年
上半年煤炭价格震荡下降,2020 年第四季度至 2021 年 10 月则大幅持续上涨,
创数年来价格新高,2021 年 11 月、12 月煤炭价格有所回落,2022 年煤炭价格
则高位震荡,2023 年 1-6 月煤炭价格明显回落,基本回到 2021 年上半年的价格
区间。尽管在供热业务的定价上,可推动实施煤热联动机制,上游煤炭价格波动
可通过供热价格调整适当向下游传导,但限于部分项目公司的煤热联动机制并不
明确细化,不能及时根据动力煤的实际价格波动进行调价,价格调整存在滞后性
和局限性,同时供电价格主要为政府定价,公司自主定价的空间较小,无法完全
消除煤炭价格大幅波动的影响。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
来较大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2.35%、19.44%、20.22%和 22.51%,
由于 2021 年公司主要原材料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公司蒸汽价格涨幅相对较小,
导致 2021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较多。由于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
占比较高,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毛利率对原材料价格变动较为敏感,
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对原材料价格的敏感系数分别为 0.46、0.63、0.65 和 0.63。
以 2022 年为例,敏感系数为 0.65,即原材料单价提高 10%,则毛利率下降 6.50%。
在我国政府宏观调控下,煤炭市场价格在 2021 年大幅上涨后目前有所回落。由
于受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影响,2022 年以来国际能源价格急剧飙升,全球煤炭市
场供给的结构性短缺有所加剧,虽然目前煤炭价格有所回落,但未来一段时期仍
可能出现上涨趋势。由于公司无法完全向下游传导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将部分
承担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压力,毛利率将因此下降。若未来煤炭价格再次大幅
上涨,将会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大幅波动,进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带来不利
影响。
(五)环保风险
公司的蒸汽生产主要依靠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在锅炉中燃烧获取热能与
动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烟气、灰渣、废水、噪音等污染物。公司自设立以来,
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各项目公司所在地的环保法
律法规,针对各类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环保设施均按要求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各项环保排放指标均达标。公司的热电联产锅炉均已实现烟气的超低排放,全部
供热锅炉均达到了环保部门的排放限值要求。
但随着我国环保政策要求日益提高,
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可能会制定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届时公司将面临环保支出持续
增加,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
(六)瑕疵房产相关风险
公司存在部分建设在自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因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报建
手续而未能取得房屋建筑物产权证书的情形,瑕疵房产主要为公司项目子公司仓
库和生产辅助设施等,并非公司重要生产经营房产。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
述在自有土地建设的无证房产或临时性建筑的账面价值为 589.67 万元,占发行
人同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 0.71%。此外,公司子公司泗洪百通主要为客户洋河
股份的子公司双沟酒业提供蒸汽供热配套服务,泗洪百通的供热装置及配套房产
系建设在租赁双沟酒业的土地上(目前的租赁期限到 2028 年 8 月底),因此,相
关房产无法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泗洪百通建设在租赁土地上的房产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价值为 1,219.06 万元,占发行人同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
上述瑕疵房产的房产面积及账面价值占比较小,公司取得了瑕疵房产所在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建造施工方
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出具《证
明》,证明泗洪百通在双沟酒业工业园区内的建筑暂未列入征收计划。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承诺,承担瑕疵房产可能对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补偿
责任。上述瑕疵房产仍然存在被要求整改或拆除而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
险。
(七)流动性及偿债风险
近年来公司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项目子公司生产项目建设投资金额较大,
公司新增了较大规模的债权融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短期借款
元,流动负债合计 55,011.47 万元,一年内将归还的负债余额较大,公司流动比
率为 0.68,速动比率为 0.50,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处于较低水平。未来如不能
继续同银行续签借款协议、有效加强经营性资金管理、增加融资渠道等,公司可
能会面临一定的流动资金不足及短期偿债风险。上述风险的触发可能会导致公司
借款逾期,进而影响公司信用状况,对后续的融资安排及公司的生产项目建设、
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重要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
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百通环保,实际控制人为张春龙,北京衡宇作为张春龙
控制的企业,张春泉、饶俊铭、饶清泉作为张春龙的兄弟,张春娇作为张春龙的
姐姐,属于张春龙的一致行动人。此外江德林、江丽红、饶萍燕、席宇为张春龙
的亲属。前述公司/个人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百通能源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百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百通能
源回购上述股份;百通能源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百通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4 年 5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百通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3)若本公司/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公司/本人所持百通能
源 A 股股票的,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
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百通能源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百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百通能源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人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对于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将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公司/本人所持百通能源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
下再次被锁定 6 个月。
(6)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本公司/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
能源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
源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赖步连、周璇承诺:
(1)在百通能源 A 股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百通能源的股份,也不由百通能源回购上述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监事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能源的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源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张栋(已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离职)、刘木良、张平生承诺:
(1)在百通能源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百通能源的股份,也不由百通能源回购上述股份;百通能
源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期间百通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5 月 3 日,
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百通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职务变更、离
职而终止。
(4)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人所持百通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下再次被锁定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能源的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源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百通能源申报前 12 个月非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新增股东乾霨投资、隆华汇投
资、中诺协同投资及 8 名新增自然人股东付迎、郑肖萍、樊秀华、鲁燕、曾英、
刘福华、卢跃华、顾学东承诺:
(1)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距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计算
不足 12 个月的,则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来我国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本人将
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本企业/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
能源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
源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
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顾学东仅就其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股份作出上述承
诺,其所持的公司其他股份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要求,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百通环保、实际控制人张春龙、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
衡宇、张春泉、饶俊铭、饶清泉、张春娇及亲属江德林、江丽红、饶萍燕、席宇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公司/本人拟长期持有百通能源股票。
(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百通能源股票上市前,本公司/本人不会减持本人
所持有的百通能源股票。
(3)本公司/本人承诺,减持本人所持有的百通能源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本公司/本人所持百通能源的股份低于 5%
时继续减持的,应在交易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
等交易信息向百通能源报备。
(4)若本公司/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
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公司/本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公司/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公司/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本公司/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需承诺不转
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6)本公司/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低于 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公司/本人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本人及受让方将承诺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并分别按照上
述第 3 项承诺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本人不减持百通能源股份:(1)公司或
者本公司/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8)在上述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履行期间,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相应的减持规定,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按新规定执行股
份减持。
(9)本公司/本人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赖步连、周璇承诺:
(1)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百通能源 A 股股票的,本
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
持百通能源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百通能源股份:
①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张栋(已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离职)、刘木良、张平生承诺:
(1)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百通能源 A 股股票的,本
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
持百通能源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百通
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百通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百通能源股份:
①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通能源申报前 12 个月非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新增股东乾霨投资、隆华汇投
资、中诺协同投资及 8 名新增自然人股东付迎、郑肖萍、樊秀华、鲁燕、曾英、
刘福华、卢跃华、顾学东承诺:
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
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的相关规定。
其中顾学东仅就其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股份作出上述承
诺。
(三)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
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
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
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
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
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
购计划。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实施
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
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
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
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单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
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
续实施该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
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
持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于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成就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
等),并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
会计年度内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5%。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
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
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如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
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买入)义务时,应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发行人承诺及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机制
①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
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
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⑤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机制
公司控股股东百通环保、实际控制人张春龙承诺:
①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
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公司/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
司/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④如果本公司/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公司/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
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及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约束机制
公司董事张春龙、饶俊铭、孙亚辉、高级管理人员刘木良、张平生、张栋
(已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离职)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
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
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④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
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
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自证券监管机构或
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启动股份
回购程序,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
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若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
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赔偿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
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百通环保、实际控制人张春龙承诺:
(1)百通能源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
司/本人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百通能源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
资人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
人将督促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
事项时投赞成票。
(3)若百通能源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
损失依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
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本公司/本人未及时履行上
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张春龙、饶俊铭、孙亚辉、张立娟、陈俊,监事赖步连、周璇、
王福光及高级管理人员张栋(已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离职)、刘木良、张平生承诺:
(1)百通能源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
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百通能源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
资人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
促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
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若百通能源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
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
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
扣留应付本人的薪酬、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1)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因本所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验
字[2016]000155 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969 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7]000895 号 验 资 报 告 、 大 华 验 字 [2019]000181 号 验 资 报 告 、 大 华 验 字
[2021]000123 号 验 资 报 告 、 大 华 验 字 [2021]000215 号 验 资 报 告 、 大 华 验 字
[2021]000621 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618 号验资复核报告、大华审字
[2023]0020576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409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
核字[2023]0013734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
华核字[2023]0014092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4091 号主要
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
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确认招股
说明书不致因引用的报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确认招
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的报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况,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且在本次发行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骗手段
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百通环保、实际控制人张春龙承诺:
(1)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况,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且在本次发行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骗手段
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
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发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
情况、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每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①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②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
利。
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
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6)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
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处理方式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
分红的金额应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
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
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1)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
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形,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
(七)发行上市后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其中规定: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
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进行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①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③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④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
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
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2)股票分红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
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同时采用现金及股票分红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区分下列情形,实现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以确保公司有能力实
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八)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本次发行前滚
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
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现有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项目
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企业提供集中供热服务,并
且实施集团总部管理模式下开发运营多个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公司的发展策
略。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公司已建立了泗洪百通、泗阳百通、连云港百通、金
溪百通、蒙阴百通和曹县百通等多个集中供热项目,并适时建设了热电联产项目。
元、108,233.56 万元和 56,241.91 万元,发展态势良好。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现有的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项目,强化现有园区配套服务能力,积极开拓园区内
的新客户,提高产能利用率。同时,公司持续推进现有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升
级革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
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提高公司
运营效率。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严格控
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主要用于连云港百通热电联产项目和曹县百通
热电联产二期项目,公司已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国
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
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随
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大幅提升,减少由
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本
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
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
(5)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红比例、利润分
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等。同时,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未来分
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
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股东回报机制。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措施和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
①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
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C、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
D、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②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
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
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百通环保、实际控制人张春龙承诺:
①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募集的资金不用于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收购资产。
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
下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A、本公司/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本公司/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C、本公司/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本公司/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E、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F、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
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G、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募集的资金不用于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收购资产。
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
下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A、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C、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E、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F、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
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
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补偿责任。
G、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
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
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公司股东及其上层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以
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为粤开证券(证券代
码:830899)提供做市服务,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天风证券持有粤开证券 1.1128%
的股份,粤开证券持有发行人 0.0398%的股份,穿透后天风证券间接持有本公司
的股份比例较低。除此之外,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万
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或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向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
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专项说明:
(1)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直接或间接股东
里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
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
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
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
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
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2)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本公司的媒体质疑。
(3)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以下不当入股
的情况:
①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②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③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④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⑤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十一)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申请,但可以进
行职务变更。
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百通环保、实际控制人张春龙、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
衡宇、张春泉、饶俊铭、饶清泉、张春娇及亲属江德林、江丽红、饶萍燕、席宇
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百通能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
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百通能源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公司/
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如有)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
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③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人的部分。
⑤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⑥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⑦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百通
能源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百通能源指定账户。
⑧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⑨如因百通能源未履行招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公司全体董事张春龙、饶俊铭、孙亚辉、张立娟、陈俊,监事赖步连、周璇、
王福光及高级管理人员张栋(已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离职)、刘木良、张平生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百通能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
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百通能源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
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
得到弥补。
③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⑤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⑥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⑦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百通能源指定账户。
⑧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百通能源申报前 12 个月非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新增股东乾霨投资、隆华汇投
资、中诺协同投资及 8 名新增自然人股东付迎、郑肖萍、樊秀华、鲁燕、曾
英、刘福华、卢跃华、顾学东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包括但不
限于规范执行关联交易的承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百通能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
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百通能源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
付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
失得到弥补。
③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本人/企业的部分。
⑤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百通
能源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百通能源指定账户。
⑥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十二)其他承诺事项
为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与公司可能发生的同
业竞争,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除百通能源外,本公司/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百通能源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构成实质竞争
业务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百通能源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
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百通能源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
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本公司/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作或其他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
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
业务;
(3)本公司/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以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
与或进行与百通能源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公司/本人将不利用对百通能源的控制关系或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若未来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百通能源相同或
相类似的业务,本公司/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或董事会针对
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6)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
何商业机会与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本公司/本
人将立即通知百通能源,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如百通
能源认定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
与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将在百通能源提出异议后自
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7)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百通能源存在关联关
系期间或本公司/本人系百通能源的关联方期间,本承诺函对本公司/本人持续有
效。
(8)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
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公司/本人履
行上述承诺,并赔偿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
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百通能源或
其子公司所有。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影响地位或职务便利,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
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2)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与百通能源
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
(3)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公司/本
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经营实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百通能源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与百通能源或其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以维护百通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百通能源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百通能源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百通能源利润,不会通过影响
百通能源的经营决策来损害百通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7)本承诺函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公司/本人作为百通能源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违反并给公司及其子公司
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以任何形式占用百通能源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
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百通
能源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也不要求百通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本
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关联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违规拆借资金
或其他资金占用相关议案时,将促使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提名的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将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以保护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
偿或补偿由此给百通能源及百通能源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决定及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640
号文核准同意,内容如下:
管理委员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23]102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百通能源”,股票代码“001376”,本次公开发行
的 4,609 万股股票将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11 月 3 日
(三)股票简称:百通能源
(四)股票代码:00137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6,09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609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4,609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占发行后
股份性质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至
(股) 股本比例
下一个交易日)
南昌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0,000,000 19.53% 2026 年 11 月 3 日
张春龙 54,000,000 11.72% 2026 年 11 月 3 日
张春泉 46,953,000 10.19% 2026 年 11 月 3 日
北京百通衡宇科技有限公司 36,720,687 7.97% 2026 年 11 月 3 日
北京赛英特壹号股权投资中
首次公开 心(有限合伙)
发行前已 石河子市乾霨股权投资合伙
发行股份 企业(有限合伙)
饶俊铭 12,000,000 2.60% 2026 年 11 月 3 日
赵柏元 10,243,705 2.22% 2024 年 11 月 3 日
南昌金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50,000 2.18% 2024 年 11 月 3 日
芜湖隆华汇二期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占发行后
股份性质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至
(股) 股本比例
下一个交易日)
席宇 1,986,000 0.43% 2026 年 11 月 3 日
饶清泉 1,700,000 0.37% 2026 年 11 月 3 日
张春娇 1,200,000 0.26% 2026 年 11 月 3 日
江德林 900,000 0.20% 2026 年 11 月 3 日
江丽红 390,000 0.08% 2026 年 11 月 3 日
饶萍燕 60,000 0.01% 2026 年 11 月 3 日
其他股东 111,796,608 24.26% 2024 年 11 月 3 日
小计 414,810,000 90.00% -
网下配售股份 4,609,000 1.00% 2023 年 11 月 3 日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41,481,000 9.00% 2023 年 11 月 3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46,090,000 10.00% -
合计 460,9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层 613 室
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
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发行人所处行业为“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
应业”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持股比例
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方式 (占本次
(万股)
发行后)
直接持股 5,400.00 11.72%
通过百通环
张春龙 董事长、总经理 保间接持股
通过北京衡
宇间接持股
饶俊铭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1,200.00 2.60%
孙亚辉 董事 - - -
陈俊 独立董事 - - -
张立娟 独立董事 - - -
赖步连 监事会主席 57.12 0.12%
周璇 监事 直接持股 3.00 0.01%
王福光 职工代表监事 - - -
刘木良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165.00 0.36%
财务负责人、董 2021 年 12 月 6 日至
张平生 直接持股 64.50 0.14%
事会秘书 2024 年 12 月 5 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百通环保持有发行人 9,000 万股的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19.53%,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百通环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南昌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5F5E28H
成立时间 2010.2.10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春龙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 999 号万科四季花
注册地址
城 79 栋百合苑 B 座 402 室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构成及出资比 张春龙 937.50 93.75
例 江丽红 37.50 3.75
饶萍燕 25.00 2.50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经营范围 广,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为持股平台,同时也开展对可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的前期调研
项目 2023.6.30/2023 年 1-6 月 2022.12.31/2022 年度
最近一年一期主要
总资产 5,634.22 4,733.04
财务数据
净资产 107.51 250.07
(万元)
净利润 -142.55 -280.30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张春龙直接持有发行人 5,400 万股股份,占全部
股权比例为 11.72%。张春龙通过百通环保和北京衡宇间接控制公司 12,672.07 万
股股份,占全部股权比例为 27.49%。张春龙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
经理,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张春龙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张春龙先生,1973 年 2 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
清华大学高级经理工商管理精选课程班结业。1992 年 3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江西南丰白舍造纸厂副厂长;1995 年 1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江西南丰白舍造纸
厂厂长;1997 年 5 月至 2002 年 1 月,任南丰富龙新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10 月,任南昌市富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理;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百通能源董事;2011 年 5 月至今任百通能源
董事长;2015 年 6 月至今,任百通能源总经理。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百通环保除控制百通能源外,其他投资
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机械设备租赁;销售纸制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
北京良友绿源
百通环保持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股 10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限公司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工程
项目管理服务;销售机电设备、建筑材料、电子产
品、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勘察;工
程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北京百通衡宇 百通环保持
科技有限公司 股 53.33%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张春龙除控制百通环保及百通环保控制的企业外,其他投资情况
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百通投资集团 张春龙持股
有限公司 100%
销售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北京百通恒达 张春龙持股
硅业有限公司 90%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北京百通拓维 张春龙持股 一般项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
纸业有限公司 10%,北京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制浆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衡宇持股 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纸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
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北京百通恒达硅业有限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南昌百通恒达硅业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金属矿及
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
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90,308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北京赛英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石河子市乾霨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芜湖隆华汇二期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96,777,392 64.39%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60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5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净资产按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净资产按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
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976.13329 倍,超过 150 倍,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60.00%由网
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60.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9,538,191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82,631,995,000 股,
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501996835%,有效申购倍数为 1,992.04443
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
数量为 215,848 股,包销金额为 984,266.88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4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1,017.0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合伙)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639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为 3,357.33 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
“大华验字[2023]000639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如下:
项目 金额(不含增值税,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1,886.79
审计及验资费用 679.25
项目 金额(不含增值税,万元)
律师费用 245.2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5.28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50.73
合计 3,357.33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73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7,659.71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
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11 元/股(按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4 元(按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
字[2023]0020576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
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2023 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 2023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
露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3 年 9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万元) 36,103.71 36,579.11 -1.30%
流动负债(万元) 53,030.37 49,363.63 7.43%
总资产(万元) 147,414.45 139,174.42 5.92%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万元)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元/股)
项目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 1-9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万元) 78,439.72 77,671.42 0.99%
营业利润(万元) 13,302.36 10,894.24 22.10%
利润总额(万元) 13,465.96 10,620.91 26.79%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0,051.47 8,160.19 23.18%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4 0.20 23.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88 12.34 0.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2.17 11.03 1.14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18,823.78 17,447.64 7.89%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0.45 0.42 7.89%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较上年末小幅增长 7.43%,主要系公司以资金成本较低的短期银行借款置换资金
成本较高的售后回租交易方式的融资,使得非流动负债减少,流动负债增加;公
司的总资产较上年末增加 5.92%,主要是因为 2023 年 1-9 月公司开始重点投入
建设泗阳百通热电联产二期项目,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增加;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每股净资产较上年末增加 13.77%,增长主要来自于公司生产
经营的盈利。公司的资产整体优良,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所属行业特点,与
公司现阶段的业务发展情况匹配。
力的销量持续增长,公司产能利用率亦随之提升,由于煤炭价格持续回落,受煤
热联动机制影响蒸汽价格有小幅下降,综合导致营业收入略有增长。公司 2023
年 1-9 月较 2022 年同期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增长 22.10%、26.79%、23.18%
和 30.24%,这主要系公司 2023 年 1-9 月销售收入较 2022 年同期略有增长的同
时,2023 年 1-9 月的煤炭市场价格呈现波动下降趋势,而公司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主要为每月调整一次,具有一定滞后性,使得整体蒸汽价格的下降幅度低于煤炭
价格降幅,加之公司在煤炭价格低点时开展了有效的策略性备货,拉低了当期的
煤炭平均成本,上述原因综合影响下发行人 2023 年 1-9 月毛利率预计较 2022 年
同期有小幅增长,公司毛利额较 2022 年同期增长较多;2023 年 1-9 月公司期间
费用也存在小幅下降,主要系公司优化了融资结构,增加了利率较低的银行借款,
替换了资金成本较高的融资租赁,导致利息支出和财务费用均有所下降,在毛利
额增加以及期间费用微降的情况下,公司 2023 年 1-9 月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同期明显增长。2023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幅更大系 2022 年 1-9 月公司收
到的政府补助金额相对更高,导致 2022 年 1-9 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高于 2023
年 1-9 月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此外,受到上述利润水平增长的影响,公司基本每
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公司 2023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波动情况与公司的原材料价格波动、毛利率增长及公司
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特点相符。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煤炭价格下降影响下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等因素影响,公司的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入额有一定的增长。
二、2023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3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
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增长率
(预计数)
营业收入 110,000.00-120,000.00 108,233.56 1.63%-10.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660.00-14,280.00 10,989.72 24.30%-29.9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上表 2023 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
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由于蒸汽和电力的产销量增长,同时煤炭价格回落以及煤热联动调整机制的
滞后性影响,公司毛利率有所提升,导致公司 2023 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虽较
上年同期微涨,但净利润规模较上年同期有较大涨幅。市场预计 2023 年第四季
度国内煤炭市场供应面相对平稳,市场价格有望趋稳,呈现窄幅波动。公司在客
户需求稳定,产销量增长、蒸汽和电力毛利率水平上升情况下,公司预计 2023
年全年经营业绩将维持稳定增长的态势。
公司根据 2023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并综合 2023 年第四季度煤炭价格的
未来走势对蒸汽价格的影响以及公司现有客户的热负荷需求情况,经过测算,预
计 2023 年营业收入在 110,000.00 万元至 120,000.00 万元范围内,增幅 1.63%至
汽价格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影响下,虽有波动但影响不大;另一方面,公司营业
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第四季度因气温较低客户热负荷需求增加等因素影响,营
业收入通常较前三季度高。结合公司 2023 年 1-9 月的经营情况及对第四季度营
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情况的预计,发行人预计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在 13,660.00 万元至 14,280.00 万元范围内,较 2022 年增长 24.30%至 29.94%,
这主要系公司 2023 年 1-9 月利润水平较上年同期有稳定的增长,2023 年四季度
在营收规模增长,毛利率及期间费用率相对稳定,以及其他影响利润的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经营业绩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亦将随之增长。发行人预计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12,600.00 万元至 13,220.00 万元范围内,较 2022 年增长
上述 2023 年的财务数据系公司管理层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不构成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
公司 支行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
公司 支行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公司 分行营业部
连云港百通宏达热力有
限公司
曹县百通宏达热力有限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曹县
公司 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了 1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
报表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电话:021-65667075
传真:021-65065582
保荐代表人:何朝丹、石翔天
其他联系人:张兴旺、芮笛、殷涛、章琦、乔汉哲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天风证券同意担任百通能
源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