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 青达环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501       证券简称:青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7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31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307.10 万股的 1.8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
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
利,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31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307.10 万股的 1.8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
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
理骨干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为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5.42%,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管理骨干、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
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人刘衍卉先生、张连海先生。公司将前述人员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1)王勇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长期
引导公司的总体战略部署和日常经营决策,对公司的战略布局、经营管理及引
领公司可持续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2)刘衍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
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同时,对公司的技术研发、未来战略方针
的制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其对公司的整体运营及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3)张连海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主要
负责统筹各类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日常管理起到重要积极影响作用。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求,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本激励计
                                     占授予限制
                              制性股票             划草案公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数量              日公司股本
                                      的比例
                              (万股)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小计                    54.11%     1.02%
二、其他激励对象
      管理骨干、核心业务人员(33人)         106   45.89%     0.86%
             合计(45人)           231   100.00%    1.8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20%。
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之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激励对象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不得归属
的期间另有规定或上述规定发生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
修改后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50%
         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50%
         起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
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
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7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7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8.40 元/股;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8.35 元/股;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9.24 元/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9.70 元/股。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其所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在公司 12 个月以上
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4年           2024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3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           202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6.5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
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价结果         优秀(A)        合格(B)     不合格(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体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占
有能力和市场拓展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
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总体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以确保每位员工
个体能力的最大化体现,并获得与自身劳动付出对应的股权激励回报。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
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书。
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
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
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
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
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231 万
股,以 2023 年 10 月 31 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价);
限);
个月的波动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
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授予限制性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股票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
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
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
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追
偿。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于偿还债务。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
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
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个
人所得税。
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归属
条件。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该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
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应承担其继承
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经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已归属部分限制股票涉及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承担。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青达环保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青达环保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青达环保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青达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五)《青达环保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青达环保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