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3-056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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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授予日,以 10.69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
共计授予 78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5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
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
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2年生猪销售量为基数,2023年生猪销售量增长率不低于45%;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2年生猪销售量为基数,2024年生猪销售量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 1:上述“生猪销售量”是指公司生猪销售情况简报或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生猪销售数量;
“商品肥猪平均
养殖成本”是指按照公司会计政策核算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商品肥猪平均养殖成本。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执行。各解除限售
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
例,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
限售比例,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中 14 人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将
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
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71 人调整为 15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总数量不变,仍为 785.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
(二)授予价格:10.69 元/股。
(三)授予数量:785.00 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157 人。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公司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50 人)
合计 785.00 100.00% 1.50%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
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公司已确定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1 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785.00
万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8.72 元/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 6,303.55 万元,
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依据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
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核查,公司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1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
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授予日,以 10.69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十、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监事会认为: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
授予日,以 10.69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78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
施本次授予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
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
十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