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二〇二三年十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贵所”、“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728 号)。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
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潜在战略投资者”)的资格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潜在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联
席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
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
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 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下属企业;
(二)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
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获配股票限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售期限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财富)
中邮证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邮投资”)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述 2 家战略投资者合称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和参与规模
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 34,000,000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本次共有 2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400,000 股,
约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 1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
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中金财富系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邮投资系联席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承销指引》要求,跟投比例和
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a) 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b) 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c) 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d) 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3 年 10 月 31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金财富、中邮投资初始跟投比例分别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数量的 5.00%,即 170.00 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
规模相关,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
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如下:
以上选取标准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注册地址
L4601-L460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经营范围 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控制且出资占比 0.0355%的中金启辰直接持有发行
人 3,060,000 股股份,中金资本控制且出资占比 0.04%的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金启辰的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 488,244 股股份,
因此中金公司通过中金启辰间接持有发行人 1,281 股股份,间接持股数量占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比例约为 0.0013%;此外,发行人股东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同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
券投资有限公司、中金启辰向上逐层穿透,存在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少量持股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经核查,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进行跟投,中金财富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独立决
策,中金财富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前述关系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
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核查,中金财富系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其根据前述法律法规
的要求参与跟投,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
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
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
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金财富的货币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
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邮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邮投资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邮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邮证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3 年 1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C72Q8676
法定代表人 吕雄伟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 2 号 2 幢 2 层 201 室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经营范围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中邮证券持有 100%股权
经核查,中邮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邮投资系中邮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邮政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直接持有中邮证券 57.68%的股权,通过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邮证券 32.86%的股权,邮政集团直接或间接
持有中邮证券 90.54%的股权。邮政集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核查,中邮投资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进行跟投,中邮投
资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独立决策,中邮投资与发行人及其股东
的前述关系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
利益输送的行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
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
根据中邮投资的确认,并经核查,中邮投资系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
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核
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8
号)以及《中邮证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章程》,中邮投资为中邮证券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其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
跟投,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
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邮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
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
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邮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根据中邮投资 2023 年 9 月的财务报表,中邮投资
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邮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邮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
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
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
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
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参与发
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
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
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
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
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
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
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
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
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4,000,000 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中金财富系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邮投资系联席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中金财
富、中邮投资北京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中金财富、中邮投资北京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
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 5%,即 1,700,000 股,最终实际认购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
后确定。
基于上述,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发行承
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
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
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
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
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
送的行为”。
五、律师核查意见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符合本次发行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且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