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
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不存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在《公司法》、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充分考虑了市场及公司目
前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增强投资者对
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后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要求,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
用途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
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
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董事会会议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
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慧中、蒋薇、郑中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