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格林精密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33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资金净额 634,146,531.04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全部到位。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
健验〔2021〕3-1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
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
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目 37,870.35 37,870.35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7,038.36
(折合 7,038.36 万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 计 59,908.71 59,908.7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414.65 万元,扣除前
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505.94 万元。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超募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为人民币 3,562.34 万元。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规划需要,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布局,公司与惠州市
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协议》,受让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
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区 03 单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精密结构件及智
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近日,公司与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区 03 单元
LG03-05-17、LG03-05-21 地块,总面积为 97109.00 平方米,出让价款为 9,890
万元。公司将使用所有剩余超募资金 3,562.34 万元(具体金额以转让款项当天
账户内金额为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
金支付。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是为了“精密结构件及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的投资
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兼具精密结构件的工艺及生产要求,可满足客户和市场对
产品工艺的多元化需求,有利于公司智能制造的升级,有利于降本增效,有利于
公司投资扩充产能,实施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
四、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土地公司已与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续公司将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等,相关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
司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建设与使用,并需满足投资金额、投资强度、项
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及项目建成后的产值及税收等方面要
求,本项目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如果未能满足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可以按约
定对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
公司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自筹资
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的长期需要,将有效
解决公司未来产能建设的瓶颈问题,并将为新产品产业化发展开辟了新空间,为
公司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布局,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后续将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
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所有剩余超募资金购买
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区 03 单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建
设“精密结构件及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其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及自
筹资金支付。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件。
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所有剩余超募资金购
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区 03 单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
建设“精密结构件及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是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布
局,基于经营发展规划需要实施的,能进一步增加公司的优质产能和综合竞争力,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
司使用所有剩余超募资金购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区 03 单
元的土地使用权。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
前提下,使用所有剩余超募资金购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区
是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布局,基于经营发展规划需要实施的。公司本次
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所有
剩余超募资金购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区 03 单元的土地使
用权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事项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影
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格林精密本次
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燚 汤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