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联精密”
或“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1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
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
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分配比例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699.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699.00 万份,最终募集资
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拟持有份额 拟持有份额占 拟获份额对应股
持有人 职务
(万份) 持股计划比例 份数量(万股)
杨虎 董事长,总经理 369.90 10% 30
郭新义 副总经理,董事 184.95 5% 15
侯春伟 监事 184.95 5% 15
陈宏亮 监事 184.95 5% 15
财务总监,董事会
侯灿 184.95 5% 15
秘书,董事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不超过 10 人)
合计 3699.00 100% 300
注:1、参与对象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
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
报认购,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
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
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
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
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
票。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以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
币 3,0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 万元用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1.87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由于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41.87 元/股(含)调整
为不超过人民币 29.72 元/股(含)。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依据上述回购
方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62.6825 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03%,购买的最高价为 22.24 元/股,最低价为 17.95 元/股,已支付的
总金额为 3,149.51 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目前回购方案尚
在实施中。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
露的相关公告。
(三)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本草案披露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50.01%,即 12.33 元/股。
本次定价是基于公司自身过往实施员工激励的经验总结,并参考了相关政策
和市场实践,而形成的与行业竞争、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相匹配的有效可行方案。
公司探索实施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制度对核心骨干人才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在
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
同时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可以真正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参加
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的推出是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
利益,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公司骨干人员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
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
来的收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本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对参加对象合理的激励,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
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的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完成标的股票过户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
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初始
购买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四)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99.00 万元(含),
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一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699.00
万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300.0000 万股,占当前公
司总股本的 1.90%。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完成标的股票过户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延长。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
延长。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
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5 个月、27 个月,
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 15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 27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
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万元)
解锁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锁期
万元 65,106.33 万元
第二个解锁期
年度业绩完成度 对应考核年度
A≥Am X=100%
An≤A<Am X=A/Am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下同。上述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持
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锁比
例(Y)
持有人各解锁批次实际可归属权益=持有人各解锁批次计划归属权益×公司
层面各解锁批次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各解锁批次解锁比例(Y)。
(1)因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而未解锁部分可以递延考核,即上述公司业绩
可以累积计算,如公司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未达标,但第二个解锁期达到业绩
考核指标,则第 1 个解锁期未解锁部分递延至第 2 个解锁期合并解锁,具体递延
考核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因个人当期业绩考核未达标而未解锁部分不得递延
考核及解锁。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
会有权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分配至其他持有人,该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
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
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其自筹资金部分的原始出资额加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返还个人。如返还持有
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等组织
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
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
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充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
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会议审议;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
(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
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
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 1/3 以上委员,
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
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
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
宜;
(五)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
宜作出决定;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九)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十)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十一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
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
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二)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将
标的股票划转至持有人个人账户或存续期内继续持有相应的标的股票。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
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
配。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
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
权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
份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可由原持有人继续享有;未解锁的持
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LPR)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可以部分或全
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者在对
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范围;
(二)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
决定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
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
的现金收益部分(不包括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下同),管理
委员会有权予以追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
发生该种情形之日该部分持有份额所对应的市值(市值=当日交易均价*份额对应
股数)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的两者孰低值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可以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
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损失的;
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的情形。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职级变更,仍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
参与对象范围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将按照持有人最新所在部门业绩情况调整持有
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因调减或取消而
收回的份额,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
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
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
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四)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离职或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裁员、劳动
合同到期终止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
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可以部
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
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五)存续期内,若公司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权,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并终止
该子公司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额。其
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可由原持有人继续享有;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
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可
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
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六)存续期内,因持有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管理委员会有权于持有人
的份额收益款项或份额收回价款中抵扣相关损失赔偿款项。
(七)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其他未在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中
规定的情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若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内,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按照约定
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
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
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
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
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