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签署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晶科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核查。
鉴于公司以往与关联方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合
作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取得了良好的发电收益,双方拟进一步深化合作,
由公司下属公司在晶科能源指定厂区内投资建设 2 个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为晶科能源下属公司提供长期售电服务。双方下属公司拟就上述合作事宜签署
《能源管理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源管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与关联方晶科能源下
属公司签署《能源管理协议》,并同意在预计交易金额内推进关联交易的具体实
施。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和胡建军先生对上述议案回
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能源管理协议》项下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后运营期为 25 年,公
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刘宁宇先生、夏晓华先生和严九鼎先生经事前审核,认可本次
关联交易并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的《能源管理协议》主要是关于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与关联方发生的售电业务及屋顶租赁业务。本协议的签订及实施有利于公司
提高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运营规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实际业务需要。本次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亦回避表决。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 2023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实际发生额
类别 预计金额
(未经审计)
晶科能源及其子公 采购组件、支架 50,000.00 22,737.55
采购
司 采购储能设备 18,000.00 451.77
原材料
小 计 68,000.00 23,189.32
晶科能源及其子公 屋顶分布式电站的售电
销售 13,599.89 9,246.71
司 交易(注)
商品
小 计 13,599.89 9,246.71
JinkoSolar Holding
电站托管服务 670.00 511.08
Co.,Ltd
储能充放电服务(注) 735.67 422.07
提供 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服
晶科能源及其子公 1,300 1,167.70
劳务 务
司
变电站运维服务 — 100.63
综合节能改造服务费 420.00 64.90
小 计 3,125.67 2,266.39
晶科绿能(上海)
租赁办公场地 536.00 367.76
管理有限公司
租赁
晶科能源及其子公
房产 租赁厂区屋顶(注) 816.00 671.87
司
小 计 1,352.00 1,039.64
合 计 86,077.56 35,742.06
注:上表所列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包括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
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2023 年度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以及第一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向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租赁厂区屋顶并向其提供长
期售电服务中对 2023 年度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有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2021 年 2 月 6 日、2021 年 8 月 20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2 年 2 月 17 日、
(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2020-015、2021-010、2021-091、2021-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根据本次拟签署的《能源管理协议》的约定,公司租赁关联方建筑物屋顶投
资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出售给关联方使用,富余电
能并入公共电网或由公司自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给其他第三方),预计 25
年运营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 46,562.00 万元,具体如下:
预计 25 年运营期交易总额(万元)
序号 关联交易对方
销售商品(售电交易) 租赁场地(租赁厂区屋顶)
小 计 43,700.00 2,862.00
合 计 46,562.00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8YBC50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
成立时间:2017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57,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安江路 11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合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海宁市黄湾镇新月路 199 号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自主申报))
股东结构:嘉兴科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海宁晶科能源 51.40%
股权,晶科能源持有海宁晶科能源 25.21%股权,海宁阳光科技小镇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持有海宁晶科能源 21.01%股权,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海
宁晶科能源 2.38%股权。
海宁晶科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62,772.44 2,246,979.57
负债总额 1,514,122.80 1,519,999.15
净资产 548,649.64 726,980.42
资产负债率 73.40 67.65
项目 2022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3 年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997,987.96 1,623,250.37
净利润 77,228.00 177,631.8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MA7597P1XE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
成立时间:2019 年 4 月 3 日
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 108 号 1 号楼 10 楼 1002 室
经营范围: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
组件和光伏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
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青海晶科能源 100%股权。
青海晶科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19,937.05 588,088.81
负债总额 587,331.68 454,139.93
净资产 32,605.37 133,948.88
资产负债率 94.74 77.22
项目 2022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3 年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94,757.45 535,978.25
净利润 -17,397.18 31,300.54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宁晶科能源、青海晶科能源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上述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海宁晶科能源、青海晶科能源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重大或有事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在与本公司
以往经营合作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与其交易后形成
坏帐的可能性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浙江海宁 13.9MW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能源管理协议》主
要内容
甲方: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
乙方:海宁市晶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共电网或由乙方自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后,本协议应自动续期至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青海西宁 10.4MW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能源管理协议》主
要内容
甲方: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西宁晶昭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共电网或由乙方自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同时段(尖峰平谷)分时电度电价的 97 %结算。
支付项目场地的租金、使用费或其他费用。
(三)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
定,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与公司和其他非关联客户的此类交易定价政策基本
一致,定价合理、公允。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能源管理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内容主要为售电、租
赁厂区屋顶,是基于公司开展分布式光伏业务的正常需要而发生。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本
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公司章程》及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分布式光伏《能源管
理协议》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签署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 超 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