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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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
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
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内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事担任。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
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
作,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并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七)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
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
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
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
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
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
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
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2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
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
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
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
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
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
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
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
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当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
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
的相关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
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
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
知等会务工作。
            第六章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
作,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及每一议题的审议经过、表决结果等;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
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
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秘书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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