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表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
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并注销股票期权。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170 名激励对象均已
满足《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满后为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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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明 万文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