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之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
就珠海港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8]2098 号文《关
于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珠海港于
面 值 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7.24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1,569,783.03 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
已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C10360 号《验资报告》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历次变更情况
议及 2019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考虑
到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小于计划募集资金数额及市场需求情况变
化,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将原项目“建造 40 艘 3,500 吨级
内河多用途船项目”、“购置 2 艘沿海 22,500 吨级海船项目”和“购
置 3 艘沿海 12,000 吨级海船项目”,变更为“建造 25 艘 3,500 吨级内
河多用途船项目”
、“购置 2 艘沿海 25,800 吨级海船项目”和“新建 2
艘沿海 12,500 吨级海船项目”
。
议及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缩短船舶建造期,更好匹配客户专用码头靠泊标准,快速建立业务
通道,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将原募投项目珠海港成功航运购置
“2 艘沿海 25,800 吨级海船”变更为购置原交易对手方“2 艘沿海
及 2020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经济下行对国内外生产贸易带来的持续性负面影响,航运业面临
严峻挑战,原募投项目“购置 2 艘沿海 45,000 吨级海船项目”面临
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需求已发生较大变化,项目继续实施的投资回
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
公司拟终止实施该项目并将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 33,639.97
万元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及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适应国家环保政策及设备市场的变化,优化现有拖轮结构以符合市
场需求,确保作业安全,并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拟将募投项目
“6 艘拖轮项目”中尚未建造的 2 艘 5,000HP 全回转拖轮变更为建造
“1 艘 3,400HP 常规动力拖轮和 1 艘 2,600HP 电力推进拖轮”。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情况
经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
及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除“6 艘拖轮项目”以外的项目均已实施完
成,达到结项条件,“新建 2 艘沿海 12,500 吨级海船项目”、
“购置 2
艘沿海 22,500 吨级海船项目”、“建造 25 艘 3,500 吨级内河多用途船
项目”可结项的金额为 6,243.95 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
结息余额为准)
。
(四)募集资金管理与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均不存在违反
规定的情形,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不存在问题,与公司制度的规
定不存在差异。公司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户 余额(元)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分行 213201002818700001 19,852,197.66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 44350101040031751 14,965,644.91
珠海港航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 44350101040031959 50,167.79
珠海港成功航运有限
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分行 213223730891700001 1,695.33
公司
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 44350101040031942 1,032,328.20
合计 35,902,033.89
注:1、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444000094018170092580已于2020年
已于2021年1月11日注销;3、珠海港航运有限公司华润银行珠海分行
展银行珠海分行19610078801100000733已于2023年5月26日注销。
本次拟结项资金合计 1,279.69 万元,包含尚未支付的船舶质量保
证金、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最终金额以资
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募集资金账户中剩余资金为募投项
目已结项未转出的资金、已归还未转出的委贷本金及利息。
二、募集资金节余情况及原因
(一)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6 艘拖轮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
额为 19,905.50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1,279.69 万元(包含募集资金
,其中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收入金额为 1,185.19
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万元(已扣减手续费)
。
单位:万元
已使用募集
截止 2023 年 8 节余募集 是否具
调整后投资 资金比例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月 31 日累计 资金金额 备结项
总额(1) (3)=(2)
投入金额(2) 【注】 条件
/(1)
珠海港拖轮有
限公司
注:节余募集资金总额包含尚未支付的船舶质量保证金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利息收入、
现金管理收益。
(二)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6 艘拖轮项目”存在尚未支付的船舶质量保证金,因珠海港
拖轮与造船厂在合同中约定船舶交付使用后 12 个月即质量保证期,
如无质量异议再行支付,从而现阶段形成一定结余。待船舶质量保证
金满足付款条款时,珠海港拖轮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以自有资金进行
支付。
目正常实施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以及存放期间产生利息收入。
三、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具备结项条件项目进行结项,同时
将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 1,279.69 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
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公
司所有募投项目均已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结项条件,节余募集
资金转出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含子
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公司资源的优
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已经珠海港第十届董事局第五十次会议、珠海港第十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上述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珠海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
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保荐机构对珠海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