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
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时,董事会审议及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坤 李 会 姚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