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3-075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9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04.324 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 0.65%。
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及授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
通股。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前)
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00万股,占本期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43.20万股的1.99%。其中首次授予204.00万
股,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43.20万股的1.69%;预留36.00
万股,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43.20万股的0.30%,预留部
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5.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调整前)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期激励计划授予限 占本期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陈军 董事 5.82 2.43% 0.05%
夏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35 1.81% 0.04%
勾绍兵 财务总监 4.21 1.75% 0.03%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78 人) 189.62 79.01% 1.57%
预留部分 36.00 15.00% 0.30%
合计 240.00 100.00% 1.99%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
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
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
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规定
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授予,则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期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未来其他股权激励
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未来其他股权激励
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9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
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期激
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
本期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
立意见。
(二)2022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说明》。
(三)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 年 10 月 19 日。
(六)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
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3 年 7 月 20 日。
(八)2023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
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 年 10 月 19 日,第一
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届满。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 2022 年归属于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1 年净 20,960.46 万元,扣除股份支
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 21,554.57 万元,以 2021 年净
及未来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 利润为基数, 2022 年净利润
润。 增长率为 25.15%。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 80 名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
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 对象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限售比例(N)如下: 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评价标准 A B C D 回购注销;3 名激励对象个人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90% 80% 0 层面评价标准为 B,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为 90%;其余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76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 为 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 为 100%。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 3.1964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进行回购注销。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在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首次授予登
记的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0.50 万股,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1 人调整为 80 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204.00 万股调整为 203.50 万股。
(二)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 122,467,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5.000000 元
(含税);同时以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2,467,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0000 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上市
后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 2022 年权益分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同比例增加,首次授予 8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至共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预留授予价格由 13.29 元/股调整为 9.84 元/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36.00 万股调整
为 46.80 万股。
(三)由于 2022 年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时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个
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3 人因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拟回
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3.1964 万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13.29 元/股调整为 9.84 元/
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
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04.324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5%,具体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 已解除限售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
姓名 职务
票的数量(万股) 股票数量(万股) 股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陈军 董事 7.5660 0 3.0264 4.5396
夏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6550 0 2.2620 3.3930
勾绍兵 财务总监 5.4730 0 2.1892 3.2838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76 人) 243.0220 0 96.8464 145.8132
合计 261.7160 0 104.3240 157.0296
注:1、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实施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
数量;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名单进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事宜,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相关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