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意 宝: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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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
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
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反馈给有关部门;
  (二)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提供相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作为正
式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
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
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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