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做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
务数据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
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结果,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业务管理,夯
实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二、《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35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
所涉事项进行整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湖南证监局对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少先 刘 亭 翟培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