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
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
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公司秘密;
(三)不得泄露委员会审核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不得以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对外发布未经允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
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如持有不同意见
的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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