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航重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负
责人都负有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其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由董事会秘书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
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当涉及投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除按照《中
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中的要求,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同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拟对公司股票发生买卖变
化前向证券事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
方可进行买卖。同时,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将在每次获取全体
股东名册后统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持股数量,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 公司应督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交易对方、证券业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且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
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
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中航重机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
整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
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贵州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
备。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视同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内容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公司的董事长
或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
幕信息时应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呈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信息
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业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
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
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
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
论。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
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贵州证监局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
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贵
州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
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
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同
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应
将自查结果报送贵州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条 非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