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1 证券简称:万业企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48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上
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科投资”
)于 2023 年 10 月
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国盛资本”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浦科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证券账
户名称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或“本次股份
转让”
)。浦科投资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公司 225,868,500 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 24.27%。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
公司 46,531,5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5.00%。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
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
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浦科投资于2023年10月26日与国盛资本(代表“上
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浦科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国
盛资本(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自有资金受让上述股份。本次权益变
动前,浦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7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7%,
为公司控股股东。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
变动后,浦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25,868,500股,占总股本的24.27%,
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46,531,500
股,占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如
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 无限售条
限公司 件流通股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
无限售条
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 0 0 46,531,500 5.00
件流通股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二、交易双方暨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4243017
法定代表人 朱旭东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经营期限 1999 年 6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上海宏天元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名称 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
业兼并重组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
主要营业范围
记帐),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 778 号 15 幢 107 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6 层
(1)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983F
法定代表人 寿伟光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8692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8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4 月 8 日至 2038 年 4 月 7 日
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 1352 弄 11 号 1 幢 201 室
(2)基金信息
基金名称 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备案编号 SET449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寿伟光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20弄8号楼
乙方: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46
层
(二)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乙方持有的万业企业46,531,500股无权利
限制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上述股票占本协议签署日万业企业总股本
的比例约为5.00%。
具体而言,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将其合法持有、不
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万业企业46,531,5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以下
简称“标的股票”)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
受让标的股票。
(三)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订日前1
个交易日(即2023年10月25日)万业企业的收盘价为基础确定,每股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3.54 元 , 合 计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称“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
a)甲方同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出具确
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b)甲方同意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
额合计为人民币441,025,557元(大写:肆亿肆仟壹佰零贰万伍仟伍佰
伍拾柒元整)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因履行本协议以及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
各项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四)股份过户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及时互相配合办理标的股票由乙方过户登
记至甲方所涉及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等。
自标的股票转让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
股票的合法持有人,按法律法规及万业企业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
承担股东义务。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渡
期”)
,如万业企业在过渡期内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乙方就标的股票根
据该等事项享有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乙方应于标的股票转让办理完
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无偿转让。
(五)陈述与保证
a)该一方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
状况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
b)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该方拥有所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
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
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以及
c)该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获得充分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
议一经审批即构成了该方在本协议的条款项下合法、有效、有约束力
且可执行的义务。
a)乙方保证已向甲方如实披露标的股票的所有重要性信息,严格
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披露的各项信息及所提供
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b)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与本协
议或标的股票有关的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
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造成
不利影响的情形;
c)除已书面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况之外,乙方未隐瞒任何可能对甲
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i.不存在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协议项下发生
的违约事件;
ii.不存在涉及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行政
处罚事件;
iii.不存在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
提供的担保;
iv.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
力的情况。
d)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任何破产、重整、和解或其它类似程
序的主体,且就乙方所知,也不存在任何进入破产、重整、和解或其
它类似程序的威胁;
标的股票没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
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票在交
易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票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
障碍。
a) 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依据其成
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有限合伙企
业;
b)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该方拥有所有代表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
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
力、授权和批准;以及
c) 该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获得充分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
议一经审批即构成了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在本协议的条款项下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
(六)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协议。
份转让价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让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
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等情况下乙方应于甲方
根据本款约定发出解除通知之日当日向甲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
转让对价以及对应利息。前述利息应以已支付的转让对价金额为基
数,按8.5%/年的利率自甲方实际支付日至乙方全额返还日按日计算。
或者截至2024年1月31日由于甲方原因标的股票转让尚未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乙方有
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或非由于甲方或乙
方的原因未能办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标的
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乙方于本
协议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对价。
生标的股票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解
除本协议。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票转让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
日,若发生甲方及/或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银行账户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且足以导致本协议的
履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七)救济及违约赔偿责任
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项下声明与承
诺的情形均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每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同
意对守约的其他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
款的违反而可能发生或招致的一切权利主张、诉讼、损害、损失及合
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和花费以及对权利主张进行调查的成
本)进行赔偿。此种赔偿不应对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或双方
间关于该违约的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其他权利和救济造成影响。守约
方因该违约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解除、终止或履行完毕后
继续有效,且不受股份转让完成、守约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任何
权利或救济措施以及任何其它事件的影响。
每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且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于中国法律,受中国法
律管辖。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万业企业住所地有
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行本协议。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不触及要约收购。
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
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
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om.cn)的《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浦科投资股份减少)
》及《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国盛资本股份增加)
》。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