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 莱绅通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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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3 年 10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
  第五条 公司须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门承担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专门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须占多数,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各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由董事长担任;其他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任命(董事
会换届后首次组成委员会时)或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内选举产生,其中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须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若公司独立董事中仅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则自动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可免去任命或选举程序。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规程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以及其
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或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未指定人选的,由各专门委员会的
独立董事委员召集。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通讯软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
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通讯参加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表决时提供经签字的表决票(可以为扫描件),确有不便的应当向
全体委员予以说明,并通过邮件、公司办公通讯软件(钉钉工作群等)书面发
表表决意见,并及时将签字的表决票原件等材料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
度进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应当将审议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职责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和督促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实施;
 (三)审阅内部重大审计项目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具体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
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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