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奥马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
基于认真、负责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合肥家电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按规定予以回避。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的需要,未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增加 2023 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3 年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通过关联实体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且公司无需向关联实体支付手续费等费
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本次交易涉及
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馨 文建平 朱登凯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