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10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27 日(周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10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27 日 9:15-15:00 期
间任意时间。
楼会议室
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6,421,0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65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1,341,05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4.16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79,9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79,94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48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79,9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4857%。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96,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9,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44,924,442
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42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9,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384,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46%;反
对 3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3,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52%;反对 36,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384,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46%;反
对 3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3,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52%;反对 36,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384,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46%;反
对 3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3,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52%;反对 36,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384,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46%;反
对 36,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3,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52%;反对 36,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雨、李翼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
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