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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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处配合提名
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务。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委员会成员构成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管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管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
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会议时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
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
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只
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
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 相关候选人应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议资料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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