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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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
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职务。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构成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
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
    公司技改部、财务部等业务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关于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写会议文件。
  (二)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处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
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只
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
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委员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专业部门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议资料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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