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 录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有关审计
方面的资料,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
会聘任。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是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委
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按程序增补
委员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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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相关资料;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证券事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完整客观;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公允,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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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对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两次审
议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督促情况、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书。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交由公司档案室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度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