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10 日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在事情紧急且参会委
员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天,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
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召开会议时间可以不授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
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
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
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
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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