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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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和《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
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
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售此类资产);
此类资产);
  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上述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1至12项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
计计算”),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以下事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事项;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已经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账准备;
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险;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第十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动;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项;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变化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化的进程。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
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主要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的,该主要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九条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
主要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
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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