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秘办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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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形成总经理
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
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
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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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
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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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