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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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人出席了公司在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通过对拟聘任公司总经理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
解,我们认为其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
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聘任公司总经理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通过对拟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候选人的背景、工作
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
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通过对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
解,我们认为其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
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7.37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吕昕、何斌辉、李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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