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3-074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股份数量为 67,857,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1.8348%。
泉、洪俊龙将继续遵守自愿承诺,自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之日起 6 个月内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承诺主体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配股、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则
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1,995,000 股,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5,985,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7,980,000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627 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30,176 股,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7,980,000
股增加至 130,910,176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30,910,176 股,其中限售股 73,184,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90%;流通股 57,725,9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1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0 名,分别为:洪伟艺、洪清泉、洪俊
龙、黄梅香、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许燕青、郑春境、黄海滨、许燕
山、黄蜜冬。上述股东的相关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洪伟艺、洪清泉 股份限售承诺 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
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
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
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5、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6、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本人所得收益;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
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8、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
效。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本人/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
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洪俊龙、厦门市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公司股票上
中安九一九投 股份限售承诺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资有限公司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
人/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5、若发行人存在
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
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
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黄梅香 股份限售承诺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
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黄海滨、黄蜜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股份限售、减
冬、许燕山、郑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
持承诺
春境 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
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
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自本人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股份限售、减 其变动情况;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许燕青
持承诺 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5、公司股票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6、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
收益;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8、上述承诺事项
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洪俊龙、洪清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泉、洪伟艺、黄 股份减持承诺 满后逐步减持;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梅香 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
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
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
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5、如果本
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6、如果本人未履行
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2、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
厦门市中安九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一九投资有限 股份减持承诺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司
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
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4、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洪伟艺、洪清 2、在上述承诺期间内,承诺主体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其他承诺
泉、洪俊龙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
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司所有。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
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注 1、注 2、
注3
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
司
注3
注 1:洪伟艺、洪清泉、许燕青现任公司董事或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厦门市中安九一九
投资有限公司为洪伟艺 100%控制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洪伟艺所持公司股份中 7,24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其通过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
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中 1,2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上述质押股份解
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3: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市极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已于 2022 年 1 月办理了注销手续,故洪伟艺、郑春境、黄海滨、许
燕山、黄蜜冬原本通过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由间接持股
过户为直接持股,并按照各自的首发前承诺执行股份锁定。
泉、洪俊龙将继续遵守自愿承诺,自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之日起 6 个月内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3,184,250 55.90 -22,863,750 50,320,500 38.44
其中:高管锁定股 5,327,250 4.07 44,993,250 50,320,500 38.44
首发前限售股 67,857,000 51.83 -67,857,00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7,725,926 44.10 22,863,750 80,589,676 61.56
合计 130,910,176 100.00 0 130,910,176 100
注: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19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
股本结构表填写。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