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组成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
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提前 7 天以
及 3 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方
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多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