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宁波
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拟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
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责: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人员人选;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他事项。
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主要职责: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案;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他事项。
绩效考评;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行监督;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公司及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妨碍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独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
前款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 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位; 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
合下列条件: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件:
本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独
本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立性要求;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
信等不良记录;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需的工作经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一百 三十四条 独立 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
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员及其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母、子女;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偶、父母、子女;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情形之一的人员;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 条
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的附属企业。
的兄弟姐妹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 条规定的与
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的附属企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务。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
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一百三十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
第一百 四十条 独立董 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
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出具专项报告;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
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 1/2 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
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
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须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
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
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取得其他利益。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
以上内容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