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 华升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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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长沙   娄底   怀化   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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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华升股份”)的委托,指派黄凯莉律师、涂扬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华升股份或其他有关机构、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0 月 20 日(星
期五)。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星期四)14 时 3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芙蓉中路三段 420 号华升大厦 9 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志刚先生主持会
议。
  网络投票时间: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自 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
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 15 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账户登记证、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资料并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提供的数据,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5 人,代表 173,184,312 股(其中,参
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62,104,312 股,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02,110,702
股的 43.0688%。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实行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监票人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
清点。网络投票表决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 172,814,312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
反对股份为 370,000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股份为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为 172,814,312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
反对股份为 370,000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股份为 0 股。
  总表决情况:本议案经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刘志刚:得票数 172,314,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976%,
当选;
  戴志利:得票数 172,314,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976%,
当选;
  廖勇强:得票数 172,314,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976%,
当选。
  总表决情况:本议案经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许长龙:得票数 172,314,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976%,
当选;
  粟建光:得票数 172,314,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976%,
当选;
  郁崇文:得票数 172,314,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976%,
当选;
  陈巍:得票数 172,314,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976%,
当选。
  总表决情况:苏琦镔:得票数 172,314,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99.4976%,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升股份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华升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本所盖章和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交由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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