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创能源: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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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8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12.6 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首次授予价格:13.11 元/股。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确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以 13.11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2.6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相关公告。
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宏辉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疑义或异议。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
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涉及董事,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4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35%
           予之日起 2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35%
               授予之日起 3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权益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额的比例     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92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12.6    80%        0.53%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注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注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
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20.00%,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注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3.1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2 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2.6 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
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月、26 个月、38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
  首次授予数量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的总费用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激励
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规定,持续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网公告附件
(一)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
(三)《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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