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
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
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的“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包括: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
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
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独立性进行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作出
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本制度规定的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
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得存在第九条规定的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 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 未满 12 个月的;
(六)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的,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将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
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
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 应当取消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
董事, 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
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
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权利: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
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意见, 书面委托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六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 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
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
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
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 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
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
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 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
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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