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
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
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时创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预留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计划或安排。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2.6 万股。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黄宏辉 崔 灿 涂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