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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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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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务合规部,
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
—2 —
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应有以下权限: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
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积
极配合。
  (二)审计委员会有权查阅以下相关资料:
  (三)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四)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公司相关信息,在该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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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
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
—4 —
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
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需要
在记录中说明;
  (三)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
或放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
式于会议结束当日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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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
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
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
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
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6 —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杭
热电集司〔2018〕113号文件)废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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