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
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
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
过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
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0.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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