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大豪科技 证券代码:60302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必需满足的条件。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豪科技提供,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大豪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大豪科技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
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
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大豪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9 月 12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
时间为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
到任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五)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登记 426.1 万股。
(六)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谢志勇因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 万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
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
告》,2020 年 6 月 18 日完成回购注销工作。
(八)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由 4.64 元/股调整为
(九)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
和王大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应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62.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 48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对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的处理;并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2 年 1 月 21 日完成回购注销
工作。
(十一)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 46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十二)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每股合
计派发现金红利 0.84 元。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由 4.64 元/股调整为 3.80 元/股,如果本次回购实施
前,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则回购价格还需相应再调整。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建
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如果本次回购实施前,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则
回购数量需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
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十五)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 45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若要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50%,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5%,且上述指
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 年度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 9.3%。
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60%,2021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5%,且上述指
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度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 9.4%。
以 2015-2017 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70%,2022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5%,且上述指
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 年度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注:(1)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
定的行业代表性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
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经北京一轻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考核时可以适当
调整样本。
(2)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经核查,(1)2022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597,623,961.84 元,较 2015-
入较 2015-2017 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为 85.44%;(2)2022 年度,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为 17.96%;同行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为 2.82%;(3)2022 年
度,公司研发投入 163,818,553.36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25%。公司
上述指标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
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个人年终绩效评估 优(A) 良(B) 中(C) 差(D)
标准系数 100% 100% 75% 0
根据公司提供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公司 45 名激励
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B)及以上”,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
可解除限售。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
六、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权益数量
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已获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
(万股) 数量(万股) 例
高级副总
事会秘书
董事、总
经理
高级副总
经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39人)
合计(45人) 480.12 144.036 30%
注:1、鉴于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谢志勇、么岳、王大彧、陈建峰已离职,激励
对象由 49 人调整为 45 人;激励总量由 426.1 万股调整为 400.10 万股。
故 4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00.10 万股调整为 480.12 万股。
本次共有 45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44.036 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
目前公司总股本 110,917.4773 万股的 0.13%。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