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科微至”、“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2451 号同意注册文件,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3,3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0.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97,66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74,855.77 万元,实际到账金额为
审验,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10104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储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41,506.68 133,942.91
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
子公司广东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微至自动化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和
WAYZIM TECHNOLOGYPTE. LTD.为“市场销售及产品服务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新增成都、马来西亚吉隆坡、美国佐治亚州、德国埃施波恩、匈牙利布达佩斯、墨西哥
合众国墨西哥城为“市场销售及产品服务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实施地
点及实施主体,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智能装备制造中心项目”受到
公司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以及新生产车间的产能利用
率放缓的影响,致使项目实施进展未达预期,因此将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
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
拟对市场销售及产品服务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无锡、广州、沈阳、莫斯科、曼谷、马尼
无锡、广州、沈阳、莫斯科、杜
拉、雅加达、新德里、墨尔本、杜塞尔多
市场销 塞尔多夫、曼谷、马尼拉、雅加
夫、首尔、河内、新加坡、马来西亚吉隆
售及产 达、首尔、河内、新加坡、新德
坡、巴黎、匈牙利布达佩斯、英国雷丁、
品服务 实施地点 里、墨尔本、成都、马来西亚吉
美国亚特兰大、巴西圣保罗、墨西哥合众
基地建 隆坡、美国佐治亚州、德国埃施
国墨西哥城、印度普内、丹麦哥本哈根、
设项目 波恩、匈牙利布达佩斯、墨西哥
波兰华沙、沙特利雅得、日本东京、意大
合众国墨西哥城
利米兰、西班牙巴塞罗那、智利圣地亚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作
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违反公司有关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
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 勇 康昊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