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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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
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
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5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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