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国美系统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国美系统(国美系统是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
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及代理机构的统称)单项计提应收款项
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本次计提减
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对国美系统应收款
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三季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 2023 年三季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