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
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厦门万里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厦门万里石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
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
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
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
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
决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公司原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自动失效。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