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人民币 12,500 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
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
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
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
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2020 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
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四、《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
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