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铂股份”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对鑫铂股份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基本情况
鑫铂股份子公司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安徽
鑫铂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铝材”)、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铂新能源”)与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晟光电”
)
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鑫铂光伏、鑫铂铝材以及鑫铂新能源部分用电
将来自灿晟光电售电,灿晟光电以电费优惠作为屋顶使用租金。根据公司实际经
营需要进行测算,鑫铂光伏预计 2024 年向灿晟光电购电 1,200 万度、鑫铂铝材
预计 2024 年 2-12 月向灿晟光电购电 645 万度、鑫铂新能源预计 2024 年 3-12 月
向灿晟光电购电 1000 万度,电费单价预计为 0.72 元/度,电费总合计为 2,048.40
万元人民(具体用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预计 3 年租赁期的购电总金额
最高上限约为 6,600 万元。由于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是灿晟光电大股东,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81MA8PE4A21B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任海清
成立日期 2022 年 8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经营范围
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唐开健持股比例为 77%;
股权结构
任海清持股比例为 23%。
灿晟光电目前暂未实际经营,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灿晟光电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主要内容
(一)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与 纬一路
交接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 125,052.01 平
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4 日止,
租赁期 3 年。
(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
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 3 个月提出书面要
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
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
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 17%。具
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
承担。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测算,鑫铂光伏预计 2024 年向灿晟光 电购电
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预计 3 年租赁期的购电总金额最高上限约为 2,600
万元。
(二)安徽鑫铂铝材有限公司
甲方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东 侧天汊
北侧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 111,053 平方米
(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4 日止,
租赁期 3 年。
(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
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 3 个月提出书面要
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
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
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 17%。具
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
承担。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测算,鑫铂铝材预计 2024 年(2-12 月,共 11 个
月)向灿晟光电购电 645 万度,电费单价预计为 0.72 元/度,电费总合计为 464.4
万元人民(具体用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预计 3 年租赁期的购电总金额
最高上限约为 1,500 万元。
(三)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甲方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一路、经十四路西
侧、纬二路北侧、经十五路东侧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
屋总面 135,793.28 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4 日止,
租赁期 3 年。
(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
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 3 个月提出书面要
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
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
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 17%。具
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
承担。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测算,鑫铂新能源预计 2024 年(3-12 月,共 10
个月)向灿晟光电购电 1,000 万度,电费单价预计为 0.72 元/度,电费总合计为
金额最高上限约为 2,500 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交
易价格基于市场化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鑫铂股份子公司鑫铂光伏、鑫铂铝材以及鑫铂新能源分别与灿晟光电签
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开展屋顶光伏业务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各子公
司所属区域内适合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厂房屋顶资源,有效促进公司节能减排。
本次关联交易由交易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市场化原则进行,
交易电价结算符合市场行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
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截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截至披露日,公司与唐开健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为唐开健夫
妇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 123,975.96 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七、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鑫铂股份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与该关联交易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唐开健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预计金额虽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鑫铂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
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树培 葛剑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