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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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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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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TCYJS2023H1587号
致: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禾迈股份”)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孔舒韫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
任何隐瞒和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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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行本次授予,公司已获
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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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就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禾迈
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不得作为授予日的区间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该核查意见,禾迈股份于2023
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9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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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激励
计划(草案)》,公司拟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45.346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140元/股。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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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涉及的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履行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
其确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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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3H1587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禾迈
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张 声
签署:
经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