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
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损害公
司利益和其他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
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
了市场公平定价原则,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