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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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三名为独立
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审核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并向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审计委员会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
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
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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