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
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备专业知识和决策、执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牛炳晔先生、陈莉佳先生、倪明辉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
独立董事:苏勇、李建勇、李长宝、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