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报董事会讨论;
(四)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履历、是否具有任职资格、是否持有公司股票、是否与本公司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等;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不影响其他主体依法享有的提名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提案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汇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三)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五) 在选举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和相关
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经董事长、总经理或主任委员提议,
召开会议。经主任委员建议,会议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应提前三天送交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
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征得全体委员同意的前提下,召
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不
能无故不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对表
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委员进行表决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会议表决事项涉及参
会委员时,有关委员应该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